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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规定

首都师范大学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首都师范大学为推进学校教育信息化建设发展,依据《北京市教育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加强学校宏观规划,规范管理,保证学校信息化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细则中的信息化建设项目指由北京市财政以信息化专项经费资助,以计算机、通信技术及其他现代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的基础建设项目。即信息网络建设项目、信息应用系统建设项目和信息资源开发项目。

  第三条  首都师范大学信息化建设项目属于北京市信息化建设的一般项目类。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四条  首都师范大学信息化建设项目实行院系、部处负责人领导下的项目负责人负责制。校、院系(部、处)两级相关部门对项目的实施过程和完成情况有监督、检查的职责。

  第五条  数字校园建设中心负责统筹协调信息化建设工作,制定信息化建设发展规划,组织各单位申报信息化建设项目。

  第六条  各单位申报的信息化项目,必须符合学校发展的整体规划和本单位的发展目标。数字校园建设中心负责组织论证和协调。信息网络建设的项目由各单位提出需求,数字校园建设中心统一申报和实施。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七条  项目资助经费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设备购置费、软件开发购置费、网络工程建设费、数字资源建设费、会议费、差旅费、专家咨询费七类:

  (一)设备购置费:是指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所必需的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为此发生的运输、包装、装卸安装费用,其中从国外购进的设备购置费包括海关关税和运输保险费。

  (二)软件开发购置费:是指系统软件、应用软件、数据库软件、中间件等与项目相关的软件开发和购置费用。

  (三)网络工程建设费:是指综合布线、机房建设、光纤建设、系统集成等费用。

  (四)数字资源建设费:是指数据的加工、采集和购置等费用。

  (五)会议费:在信息化建设项目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信息化建设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六)差旅费:在信息化建设项目开发过程中,开展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七)专家咨询费:在信息化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课题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

  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500—8 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300—5 00元/人天的标准执行。会期超过两天的,第三天以及以后的咨询费标准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300—4 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2 00—300元/人天执行。

  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60一l 00元/人次、其他专业技术人员40—80元/人次的标准执行。

  第八条  信息化建设项目的运行维护费(包括耗材采购、维修费用、升级和服务费用、互联网接入费用等)、人员劳务费、培训费、管理费等不能纳入项目建设经费。

  第四章  项目申报

  第九条  申报程序

  (一) 学校召开专项预算工作会,根据市经信委、市财政、市教委的统一要求,召开专项预算工作会议,布置申报工作。数字校园建设中心收集汇总各单位的信息化项目年度专项意向书。

  (二)组织专项文本填报。数字校园建设中心根据学校分配的专款额度及上报的专项意向需求,确定初步入选的项目,组织各相关单位填报项目申报文本及其附件。各单位应按时将申报文本及其附件交到数字校园建设中心。

  (三) 提供评审材料。各单位项目负责人按照市经信委和市财政的评审要求准备评审支撑材料。

  (四) 组织专家论证。数字校园建设中心根据各单位填报的项目申报材料,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填写项目评审报告并对信息化建设的项目进行排序。

  (五)确定专项申报方案并上报。

  第十条  项目中涉及的设备如为政府采购项目则应提供政府采购网站上的编号、报价及网站截图,并需打印一份。如为非政府采购项目则参照当年北京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项目内设备应有相关性。项目中如涉及进口设备必须填写进口产品申请表、进口产品专家论证表等。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十二条  项目由数字校园建设中心组织进行验收。验收应注重对项目的整体建设水平评价。

  第十三条  信息化建设项目验收程序是:在项目执行期限结束时,项目负责人须提交验收申请及相关材料。数字校园建设中心对项目提供的验收材料进行核准并组织专家进行验收。

  第十四条  信息化建设项目一般采取会议验收的方式,专家组由5至9人组成,其中校内参加验收的专家人数不得超过专家组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五条  项目验收须给出“通过验收”、“需要复议”、“不通过验收”的结论。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与信息化建设项目有关的其它细则可参照《北京市教育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文件。

  第十七条   数字校园建设中心对本文件负责解释。

  

  

  数字校园建设中心       

  2013年7月1日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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