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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师范大学章程

 

  

  首都师范大学是北京市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创建于1954年,原名北京师范学院。1960年后,华北人民大学、工农师范学院、艺术师范学院、北京师范专科学校等部分院系先后并入北京师范学院。1980年被北京市政府确定为市属重点大学。1992年,北京师范学院分院并入北京师范学院,同年更名为首都师范大学。此后,随着北京联合大学外国语师范学院、北京第三师范学校、通州师范学校、北京市幼儿师范学校的先后并入,首都师范大学成为一所涵盖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管理学、艺术学等门类的综合性师范大学,成为培养高素质师资及其他专业人才的重要基地,为北京市乃至全国的各行各业输送了大批现代化建设人才。2014年,北京市人民政府和教育部共同发文决定共建首都师范大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保障首都师范大学(以下简称为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大学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法规,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校长为法定代表人。学校在招生、学科和专业设置、教学活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社会服务、国际交流与合作、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财产处置等方面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

  学校举办者对学校进行宏观指导,为学校教育事业发展提供办学经费和政策支持,保障学校的办学条件,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并依法支持、指导和监督学校的自主办学行为。

  第三条  学校名称为首都师范大学,英文名称为Capital Normal University,英文缩写为CNU,学校法定住所地为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105号,目前设有校本部(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105号)、北一区(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83号)、北二区(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56号)、东一区(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白堆子甲23号(首体南路南口))、东二区(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北三街5号)、良乡校区(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高教园区首都师大良乡校区)、通州校区(北京市通州区中山街50号)、来广营校区(北京市朝阳区来广营西路1号)八个校区和北戴河培训中心、金海湖培训中心两个培训中心。学校经举办者批准可根据办学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区。

  第四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探索建立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大学制度,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提高教育质量,提升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的水平,依法接受举办者和上级教育行政主管机关的监督与指导。

  教师教育是学校优先发展的重要领域,学校保持和发扬在培养中小学师资、为基础教育服务方面所具有的优势,以高水平学科群建设推动高水平教师教育发展,通过改革创新强化特色。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的委员会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第六条  学校党委由首都师范大学党员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党代会”)选举产生。学校党委对党代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第七条  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学校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为人民服务,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防范和抵御校园传教渗透。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院(系)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的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研究处理工会、教代会、团代会、学代会的提案,以及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按照各自章程开展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八条  学校党委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党委全委会,如遇重大问题可以随时召开。

  党委全委会闭会期间,由其选举产生的党委常务委员会作为常设机构履行其职权职责。党委常务委员会的议事规则按照《中共首都师范大学委员会常委会议事规则》执行。

  第九条  学校设立中国共产党首都师范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简称“纪委”),为党内监督的专门机构,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的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

  纪委的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第十条  学校设校长一名,副校长若干名,协助校长履行职权。学校校长、副校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任免。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校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第十二条  学校建立党政领导集体决策制度、决策公开与查询制度、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凡涉及学校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以下简称“三重一大”)的事项,必须经过学校党政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各项规章制度,保证决策的科学民主。

  “三重一大”制度的实施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校务委员会,对学校办学的重要事项和重大决策进行咨询、协商、审议与监督,实现科学决策、民主监督、社会参与。

  校务委员会由学校举办者、政府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代表、学校相关负责人、教师、学生代表、相关知名人士以及学校邀请的其他代表组成。

  学校制订校务委员会规程,校务委员会依其规程开展工作。

  第十四条  校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学校发展目标、战略规划、学科建设、专业设置、年度预决算报告、重大改革举措、学校章程拟定或者修订等重大问题提供决策咨询或者参与审议;

  (二)参与筹集学校办学资金,对学校的重要建设项目给予支持和资助,监督筹措资金的使用;

  (三)加强学校与社会的密切联系,争取社会参与和支持学校的办学工作;

  (四)对学校办学与管理活动实施督导和评估检测;

  (五)审议学校开展社会合作、校企合作、协同创新的整体方案及其他重要协议,并提供咨询建议,支持学校开展社会服务;

  (六)对学校办学质量进行评估监测,并提供意见和建议;

  (七)履行学校委托的其他职能。

  第十五条  学校依照《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设立学术委员会,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委员中应当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

  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可为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

  学校制订学术委员会规程,学术委员会依其规程开展工作。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科建议、专业设置,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

  (二)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

  (三)调查、处理学术纠纷;

  (四)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

  (五)按照章程审议、决定有关学术发展、学术评价、学术规范的其他事项;

  (六)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就学校整体学术水平、学科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并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第十七条  学校根据需要设立学院(学系、学部、研究所、研究中心)学术分委员会。学术分委员会根据本章程开展工作,校学术委员会对各学术分委员会的工作予以指导,或根据需要授权学术分委员会履行相关职责,召集各学术分委员会主任联席会议。

  学术分委员会是本单位学术事务审议、评定、咨询以及对学术不端行为的评判机构,在学术分委员会主任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八条  学校设立人才培养委员会,负责人才培养相关工作。人才培养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统一协调、管理全校专科、本科和研究生教育工作,研究人才培养工作的突出问题、重大趋势、重大改革举措及相关条件保障,并提出决策建议;

  (二)审议人才培养规划、人才培养方案与教学管理制度;

  (三)监督与指导招生章程制订、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教学组织建设、教学设施建设、教师培训与学生管理等工作;

  (四)审议各类重要教学奖惩方案,评审、推荐各类重要教学奖项;

  (五)监督、检查学校、院系人才培养方案、规章制度与质量保证措施的落实情况,裁决有关教学责任事故及教学争议;

  (六)审议人才培养年度工作计划、人才培养状况基本数据与年度质量报告;

  (七)完成学校委托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九条  人才培养委员会下设专科与本科人才培养分委员会、研究生人才培养分委员会及基础教育师资培养分委员会。各分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单独举行专题会议。

  学校制订人才培养委员会规程,人才培养委员会依其规程开展工作。

  第二十条  学院(学系)依照校人才培养委员会规定设立人才培养分委员会。分委员会根据本章程开展工作。

  校人才培养委员会对各分委员会的工作予以指导,或根据需要授权分委员会开展相关工作,召集各分委员会主任联席会议。

  第二十一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学位授予的相关工作。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获准的学位授予权,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定本校有关学位工作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
    (二)做出授予学士、硕士与博士学位的决定;
    (三)审议通过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四)在国家授权范围内,审议学位授权学科的设立、调整与撤消事宜;
    (五)审核批准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
    (六)做出撤销已授学位的决定,做出撤销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的决定;
    (七)研究、处理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中的其他事宜。

  第二十二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按学科门类设置若干分委员会,协助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分委员会主席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

  学校制定学位委员会规程,学位委员会依其规程开展工作。

  第二十三条  各学院(学系)可依照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各项规定设立分学位评定委员会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十四条  学校根据需要成立相关工作专门委员会,各委员会依据学校授权和各自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十五条  学校共青团在校党委和上级团委的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活动。

  第二十六条  学校支持学校内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相关活动,发挥其优势作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第二十七条  学校附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以及利用学校非国有资产举办的校办产业,依照法律、法规自主运营与管理,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学校依法对附属机构和校办产业行使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八条  学校所设立的独立教学科研机构,包括学院、学系、学部、教研部、研究院、研究中心、研究所、实验室等,承担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发展、师资队伍建设、社会服务、国际交流等职能,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开展工作,接受学校监督。

  第二十九条  独立建制的教学科研机构的设立、变更与撤并,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在广泛听取意见与充分调研论证基础上提出,经校学术委员会审议后,报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独立建制的教学科研机构可以根据学校规定及实际需要下设非独立建制的系、研究所、研究室、研究中心、实验室等机构。

  第三十条  独立建制的教学科研机构设院、所长(主任)一名,副院、所长(副主任)若干名。

  院、所长(主任)是本单位的行政负责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学校规定或授权,制订落实本单位发展规划,组织开展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与课程建设工作;

  (二)按照学校章程与规章制度对本单位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外事、学生、教职员工实施管理;

  (三)依法管理与使用学校划拨的办学经费与资产;

  (四)定期向本单位教职工报告工作;

  (五)做好本单位安全稳定工作;

  (六)学校赋予的其他职责。

  副院、所长(副主任)协助院、所长(主任)履行上述职责。

  第三十一条  独立建制的教学科研机构所设立的分党委(党总支)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在本单位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三)加强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六)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三十二条  学院(学系)根据需要就重大院务问题召开教授会。教授会可推举学术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并对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工作提出意见与建议。

  

第四章  教职工

  

  第三十三条  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与工勤人员组成。

  第三十四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教职员工的全员聘任制,对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岗位聘任与资格认证制度,对管理人员实行岗位聘任制度,对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聘用制度。

  学校在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岗位设置比例数额内,根据需要自行设置各类岗位,采取竞争上岗,择优聘任的方式,并由聘任双方签订聘任合同。

  第三十五条  学校实行岗位职务工资制,贯彻按劳分配原则,发挥薪酬的保障、激励、调节功能与作用。

      学校对重点岗位给予较高的职务工资,对做出突出贡献者予以薪酬与其他福利待遇方面的奖励。

  第三十六条  学校实行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与教师职务制度,根据教学、研究工作需要,设置教学岗位和研究岗位。教学岗位以教学工作为主,分为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四个岗位等级。研究岗位以学术研究工作为主,分为研究员、副研究员、助理研究员三个岗位等级。管理岗位按照规定设置不同层级。工勤人员设置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和高级技师、技师等不同层级。

  第三十七条  学校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教学、研究活动,参加学术团体,进行学术交流;

  (二)使用学校公共资源,享受相应的工资与福利待遇;

  (三)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与条件;

  (四)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与决策;

  (六)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与建议;

  (七)对职务晋升、岗位聘任、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提出异议或申诉;

  (八)行使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八条  教职员工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守法爱国,规范言行;

  (二)爱岗敬业,履行岗位职责;

  (三)关心爱护学生,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四)遵守职业道德与学术规范;

  (五)珍惜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六)履行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九条  学校保障学术民主与学术自由,为教师开展教学与科学研究活动、进行学术创新提供必要的条件与保障。

  第四十条  教职员工在聘期内按所聘职务享受相应工资待遇。教职员工辞聘、解聘后,其专业技术职务、职务工资及岗位津贴同时取消。

  辞聘、解聘人员可以竞聘校内其他岗位,受聘后享受相应的工资待遇。

  第四十一条  学校建立教职员工考核制度,定期对教职员工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与工作业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岗位聘任、晋升、分配与实施奖惩的依据。

  第四十二条  学校建立教职员工激励机制,对取得突出成绩、为学校发展做出贡献的教职员工集体或个人实施表彰及奖励。

  第四十三条  学校建立教职员工权利保护与救济机制,保障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

  教师认为学校侵犯其合法权益,或不服学校所做出的处理决定,可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第四十四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员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依法行使讨论建议、讨论通过和评议监督等基本职权,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四十五条  学校依法建立工会组织,支持工会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依法行使权利与履行义务。

  第四十六条  兼职教师、客座教师、访问学者、进修教师、在站博士后等其他教育工作者,在学校从事教学、科研、进修活动期间,依据法律法规、其它规范性文件以及合同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五章    

  

  第四十七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依规录取,取得入学资格,接受学校教育的受教育者,分为普通高等教育学生、成人高等教育学生以及在职学习、在校接受培训等其他类型的受教育者。普通高等教育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平等利用学校教育资源,公平接受就业指导与服务;

  (二)参加社会服务与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社团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按国家、学校规定的标准与程序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及其他形式的社会资助;

  (四)在思想品德、综合素质与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与学位证书;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发展及关涉个人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对教学与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十八条  普通高等教育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社会公德与公序良俗;

  (二)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与生活设施;

  (五)按规定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六)珍惜、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七)履行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十九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学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给予纪律处分或批评教育。

  第五十条  学校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与文化体育设施及相关服务。

  第五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权利保护与救济机制,为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指导与帮助。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因学校取消入学资格、学位评定资格、退学处理决定、考试作弊惩戒以及其他纪律处分不服而提出的申诉。

  第五十二条  学校支持学生会与研究生会等学生自治组织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支持与保障学生通过学生代表大会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五十三条  成人高等教育、在职学习、在校接受培训等其他类型的受教育者,其权利和义务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或另行约定。

  

第六章  经费、资产、后勤

  

  第五十四条  学校不断完善校园基础设施、图书文献与档案、网络信息服务体系、建立能源管理体系,为教学科研服务,为学生与教职工的学习、工作提供保障。

  第五十五条  学校提供多样化后勤服务保障措施,更好地满足广大师生的生活需求。

  第五十六条  学校建立并完善校内师生共同参与的监督与评价体系,保证学校后勤安全稳定运行、促进服务质量的不断提升。

  第五十七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财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

  第五十八条  学校建立以举办者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培养成本、多种渠道筹措经费的机制,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筹措教育事业发展资金。

  学校鼓励与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及各类奖助基金。

  第五十九条  学校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学校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完善国有资产的共享、共有机制,提高资产使用效率,保证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六十条  首都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Capital Normal University Education Foundation,英文缩写为:CNUEF)是经北京市民政局批准注册的非公募基金会(登记证书:京民基证字第0020139号)。

  首都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负责筹集、接受并管理来自国内外各种公益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的支持与捐赠。

  教育基金会依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六十一条  教育基金会尊重捐赠意愿,专款(物)专用,账目公开,接受监督,支持学校事业发展。所获资金用于下列方面:

  (一)支持学校教育事业的改革与发展,改善教学环境与教学条件;

  (二)奖励优秀学生与优秀教师;

  (三)资助基础研究、教学研究与著作出版;

  (四)资助教师出国深造、参加国际学术合作与国际学术会议;

  (五)奖励为学校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机构与人员;

  (六)特定项目捐赠可以按照捐赠者意愿定向使用。

  第六十二条  学校建立财经资产管理委员会,负责审议研究学校重大资产、资金等事项,为学校决策提供建议方案及咨询意见。

  学校制订财经资产管理委员会章程,财经资产管理委员会依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六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及干部离任等内部审计制度,完善财经监督机制,并接受审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七章  社会服务和外部关系

  

  第六十四条  学校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及自身条件与特色,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完善服务体系。

  学校鼓励学科团队及个人积极主动地投入社会服务,开展与其他高校、校外科研机构及企业的合作,推动协同创新。

  第六十五条  学校积极参加中央和地方政府的重大决策咨询论证,向政府部门提供规划、决策的意见与建议。

  学校围绕国家及地区发展重大战略需求与目标积极承担任务,主动争取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为区域经济发展、产业转型及提升服务。

  第六十六条  学校主动为企业提供战略规划、技术研发、技术集成、技术测试、成果推广及人员培训等方面的服务,推动产学研结合。

  第六十七条  学校充分发挥文化优势,积极参与地方历史文化资源、文化创意产业开发与法治文化的建设。

  第六十八条  学校积极推进教师教育创新,为首都基础教育发展提供积极的支持与帮助。

  学校与有条件的中小学校及其他组织联合建立合作共同体,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研究与社会服务等活动。

  第六十九条  学校积极开展面向成人高中后与大学后各种形式和类型的继续教育,发展现代远程教育,为终身教育体系与学习型社会建设服务。

  第七十条  学校积极开展公益性社会服务,为农村、边远欠发达地区、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及弱势产业提供各种科技及智力服务。

  第七十一条  学校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建立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评价制度,及时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学校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组织专家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学校办学水平、效益和教育质量进行的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七十二条  学校依法建立首都师范大学校友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章程开展活动。

  学校支持各地校友依法自愿建立校友会,为各地校友会开展工作创造条件,支持与促进校友与学校之间的联系。

  第七十三条  学校积极实施与国外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的项目合作,开展合作办学、教师互访、学生互换、学分互认、联合培养、海外实习及国际暑期班等方面的国际交流合作,利用国外优秀教育资源,开拓新的合作办学与人才培养模式。

  第七十四条  学校支持优势学科、特色学科、重点科研基地与平台等,积极与世界一流大学、科研机构开展项目合作,建立高水平的联合科研实体。

  第七十五条  学校依法开展外国专家与外籍教师聘用工作,为加强师资队伍与学科建设水平提供服务。

  第七十六条  学校积极发展留学生教育,吸引各国留学生来校学习。

  第七十七条  学校积极创办海外孔子学院,推广汉语以及中国文化,推动中外校际合作,增进文化交流。

  第七十八条  学校支持各学院(学系)、研究所、重点学科与优势学科举办高水平国际学术会议,积极争取承办国际学术组织的学术年会或与其联合举办国际学术会议。

  

第八章  学校标识

  

  第七十九条  校名“首都师范大学”由欧阳中石教授题写。

  第八十条  校徽为长方形证章,教职员工的为红底白字,本科生的为白底红字,研究生的为粉底白字。

  第八十一条 校标由 CNU大写英文字母、敞开的书籍、橄榄枝和与学校英文字体组成,采用错动性建构造型,代表着首都师范大学是一所富有创新精神、积极进取与开放办学的大学。

  第八十二条  学校校旗分为主旗与副旗。主旗为蓝色长方形旗帜,副旗为白色长方形旗帜,中央均印有学校校标、欧阳中石所题校名以及学校英文大写字母缩写的标准组合。

  第八十三条  学校校歌是《首都师范大学校歌》

  第八十四条  学校以“为学为师、求实求新”为校训,倡导、继承与发扬“厚德、笃学、敬业、自强”的校风。

  第八十五条  学校校庆日为10月6日。

  第八十六条  学校网址为//www.survillance.com

  

第九章    

  

  第八十七条  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应依据本章程制订,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章程生效前有关规范性文件中与本章程不一致者,应以本章程为准。

  第八十八条  本章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予以修订:

  (一)章程依据的法律、法规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发生变化;

  (二)学校的举办与管理体制发生变化;

  (三)学校的办学理念、办学目标发生变化;

  (四)其他应予修订章程的情形。

  第八十九条  章程的制定与修改由学校党委、校长办公会议、党代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或以上主体机构联合提出,学校成立章程修订委员会起草章程修订案与说明。章程修订案与说明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学校党委会讨论审定,报核准机关核准,并报教育部备案。

  第九十条  本章程由校长办公会议解释。学校设立章程委员会,负责监督章程的执行情况。

  第九十一条  本章程由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核准,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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