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指导思想
根据党的十九大精神和新时代全国高等学校本科教育工作会议、全国及北京教育大会精神,以“健康第一”为指导思想,坚持立德树人,改善学生体质,推动校园体育文化建设,促进终身体育的形成。以建立切实可行的阳光体育运动评价体系为目的。
二、组织管理
(一)首都师范大学体育运动委员会统筹、体育教研部具体负责阳光体育的管理工作。
(二)阳光体育积分的统计以院系为单位,周期为一年,以春季运动会为节点,统计各院系上一年度阳光体育积分的总和,在春季运动会闭幕式上对上一年度的先进院系进行表彰。
三、阳光体育积分制度的实施
(一)新生运动会、春季田径运动会等校园大型体育活动。
单项:学生各单项按成绩分别取前六名。计分以7、5、4、3、2、1记分,集体项目得分加倍,破校纪录分数加倍。
团体:按各单位运动员在各组比赛中得分总和,决定团体名次。学生甲组取团体总分前三名,乙组取团体总分前六名。以上获得名次的院系积分加倍。
(二)各代表队及俱乐部代表学校外出参加的各级各类比赛。
正式入选学校各运动队代表队的学生,所在院系每人次记5分。代表队学生外出参加各级各类比赛获得名次的,所在院系获得相应的积分。具体如下:
(1)国家级比赛:按成绩取前八名,第一名记12分,第二名记10分,第三名记9分,四到八名统一记7分。
(2)省部级比赛:按成绩取前八名,第一名记10分,第二名记8分,第三名记7分,四到八名统一记5分。
(3)区级比赛:按成绩取前八名,第一名记7分,第二名记5分,第三名记4分,四到八名统一记3分。
(三)体育教研部承办的校内学生团体、单项体育竞赛。如足球、篮球、排球、乒乓球、羽毛球、网球、健美操、长跑等比赛。
(1)校级比赛由学校体育运动委员会主办和颁奖,按成绩取前八名。各院系根据学院正式在读学生(不含研究生)的人数,分甲组乙组。研究生院列入甲组,可单独组队参赛,也可根据各自专业随院系报名参赛,
(2)对获得前八名的院系,第一名记7分,第二名记5分,第三名记4分,四到八名统一记3分。
(3)校级单项比赛以成绩为标准进行记分;集体项目比赛以成绩和项目人数之和为准。
(4)参与校级比赛未获得名次的院系,以报名参赛为准,按照实际参与人数给予相应的积分。单项比赛中,院系每参加一项,每人次记1分。
(5)校级比赛不能以个人名义参赛,需由院系负责组队,由领队、教练员、运动员组成。凡有冒名顶替,一经查出取消本次比赛的全部成绩,同时扣除院系阳光体育积分30分,并交学校体育运动委员会严肃处理。
(6)对于比赛中出现的赛风赛纪、打架斗殴等,将通过《首都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等相关文件进行相应的处理。
(四)团委文体部、校学生会、各单项体育协会、各学院学生自行组织开展的其它小型体育比赛和文体活动,所在院系教师原则上需要到场,并及时向体育运动委员会办公室报备,对其赛事进行评估,视其规模、效果和影响等,以5分为基准,参照校内单项比赛标准执行,由校体育运动委员会办公室酌情增减,其积分原则上不得超过单项比赛和校运会标准。
四、该积分管理办法根据阳光体育活动实施的具体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最终解释权归首都师范大学体育运动委员会。
首都师范大学体育运动委员会
2019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