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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师范大学能源使用收费管理规定(修订稿)

后勤管理处

发布日期:2006-12-19 来源:后勤管理处
为贯彻落实《首都师范大学关于建设节约型学校的意见》精神,加强能源使用管理,杜绝能源浪费,降低办学成本,节约经费开支,特制定本规定。
一、收费项目与范围
能源是学校建设和发展的基本保证,任何单位和个人凡使用学校能源都必须安装计量表,并按规定缴纳能源使用费(学校特殊批准的除外)。
(一)校内单位
1.学校校办企业和其他经营性单位、部门,应按照实际使用量向学校缴纳水、电、暖、气、热等使用费。
2.学校教学、科研单位,原则上按不同使用性质,分表计量能源使用量,按季向学校缴纳水、电、暖使用费。
3.学生公寓每间宿舍每月由学校承担30度电,超出用电,由学生个人负担电费。
4.食堂用水、电、气、暖等能源应打入成本,按规定缴纳能源使用费;其中水、电使用费应按实际消费的30%上交学校。
5.校内住户居民,应按规定和实际使用量向学校缴纳水、电、气等使用费(直接在银行用卡购电的除外)。
6.其他原因使用学校能源的,应按实际使用量向学校缴纳水、电、暖等能源使用费。
(二)校外单位和个人
1.凡已购住、借住我校住房及租用、借用我校房舍(包括地下室、人防工事)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规定和实际使用量缴纳水、电、暖、气等使用费;
2.在我校施工的校外施工单位,必须在施工前提出能源使用申请,按规定安装水、电等计量表,并按实际使用量缴纳水、电使用费。特殊情况,不宜安装水、电表的应按《首都师范大学校内维修、装修、改建、扩建工程管理办法》(校发〔200616号)的规定缴纳水、电使用费(占用学校热源采暖的应按占用面积缴纳供暖费)。
二、收费标准
(一)学校按照国家和北京市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水、电、暖、气、热等能源使用费。其中,供暖费的收取依据北京热力公司规定按建筑面积计算。
    (二)各教学单位用水收费标准
1.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按生均每年8吨水计费。
2.成人教育夜大生按生均每年0.8吨水计费。
三、收费机构
  1.学校委托后勤集团负责回收水、电、暖、气、热等能源使用费。其他部门和个人未经学校批准,不得收取水、电、暖、气、热等能源使用费。
    2.后勤集团应切实履行职责,完成学校下达的交费任务。
四、交费方式与时间
(一)校内单位
1.校办企业和经营性单位,依据能源的实际使用量,按月缴纳水、电使用费;
2.学校教学、科研单位,由后勤集团查记其能源实际使用量,经主管领导核对签字后,由后勤集团将收费账单上交财务处,财务处按季度在各教学单位的财务账上扣除;
3.学生公寓超指标用电,由各宿舍长负责组织本宿舍收费,每半年向后勤集团缴纳一次超指标用电费;
4.校内职工住户使用水、电、气等,后勤集团按月查记实际使用量,由学校财务处按月在职工工资中扣除;
5.其他应向学校缴纳水、电使用费的,需按月交费。特殊情况,按后勤集团通知时间交费;
6.向学校缴纳供暖费的单位,应在每年11月份交费。
(二)校外单位和个人
1.凡已购住、借住我校住房及租用、借用我校房舍(包括地下室、人防工事)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月向后勤集团缴纳水、电使用费,每年11月初,缴纳供暖费;
2.临时租用、借用我校房屋的单位和个人,按后勤集团规定时间缴纳水、电、气、暖使用费;
3.外来施工单位
短期施工的(3个月以内),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结清水、电、暖等使用费;
长期施工的(3个月以上),后勤集团每月查表计量,施工单位每季度应结算一次水、电使用费,每年10月份缴纳供暖费,待工程竣工时全部结清水、电、暖等使用费。
五、处罚办法
(一)校内付费单位和个人拖欠能源使用费的,学校有权在其单位经费和本人工资中扣除。
(二)校外付费单位,应积极配合学校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按时主动缴纳能源使用费,不得拖欠。超过规定时间的,追缴5%滞纳金;经催缴,仍不缴纳水、电、气、暖等能源使用费的,学校将通过司法手段予以解决。
六、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首都师范大学关于能源使用收费的规定》(校发〔200343号)同时废止。
七、本规定由后勤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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