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北京市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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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北京市财政投资项目预算(概)算、竣工决(结)算和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的投资评审,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结合北京市的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北京市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反馈。
第一条 为规范财政投资项目评审工作,保证评审工作质量,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规范北京市财政投资项目预(概)算、竣工决(结)算和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的投资评审。
第三条 评审机构在开展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时,应当遵循合法性、公正性、客观性的原则,并对评审结论负责。
(一)北京市有关投资计划、财政预算、财务、会计、财政投资评审、经济合同和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等工程项目相关的规定;
(二)国家主管部门及地方有关部门颁布的标准、定额和工程技术经济规范;
(三)与工程项目有关的市场价格信息、同类项目的造价及其他相关的市场信息;
(四)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批复等批准文件,项目设计,招投标、施工合同及施工管理等文件;
(五)项百评审所需的其他有关依据。
1、了解被评审项目的基本情况,收集和整理必要的评审依据,判断项目是否具备评审条件.
2、确定项目评审负责人,配置相应的评审人员;
3、通知项目建设单位提供项目评审必需的材料;
4、根据评审要求,制定项目评审计划。评审计划应包括拟定评审内容、评审重点、评审方法和评审时间等内容。
(二)评审实施阶段,其主要工作内容:
1、查阅并熟悉有关项目的评审依据,审查项目建设单位所提供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堆确性和完善性;
2、现场踏勘;
3、核查、取证、计量、分析、汇总;
4、在评审过程中应及时与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沟通,重要证据应进行书面取证;
5、按照规定的格式和内容形成初审意见;
6、对初审意见进行复核并作出评审结论;
7、与项目建设单位交换评审意见,并由项目建设单位在评审结论书上签署意见;若项目建没单位不签署意见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签署的,评审机构在上报评审报告时,应对项目建设单位未签署意见的原因作出详细说明。
(三)评审完成阶段,其主要工作内容:
l、根据评审结论和项目建设单位反馈意见,出具评审报告;
2、及时整理评审工作底稿、附件、核对取证记录和有关资料,将完整的项目评审资料与项目建设单位意见资料登记归档;
3、对评审数据、资料进行信息化处理,建立评审项目档案。
第七条 项目预算评审包括对项目建设程序、建筑安装工程预算、设备投资预算、待摊投资预算和其他投资预算等的评审。
第八条 项目预算应由项目建设单位提供,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其他单位制项目预算的,由项目单位确认后报送评审机构进行评审。
项目建设单位没有编制项目预算的,评审机构应督促项日建设单位尽快编制。
第九条 项目建设程序评审包括对项目立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初步设计概算、项目征地拆迁及开工报告等批准文件的程序性评审。
第十条 建筑安装工程预算评审包括对工程量计算、预算定额选用、取费及材料价格等进行评审。
(一)工程量计算的评审包括:
l、审查施工图工程量计算规则的选用是否正确;
2、审查工程量的计算是否存在重复计算现象;
3、审查工程量汇总计算是否正确;
4、审查施工图设计中是否存在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等现象。
(二)定额套用、取费和材料价格的评审包括:
l、审查是否存在高套、错套定额现象;
2、审查是否按照有关规定计取工程间接费用及税金;
3、审查材料价格的计取是否正确。
第十一条 设备投资预算评审,主要对设备型号、规格、数量及价格进行评审。
第十二条 待摊投资预算和其他投资预算的评审,主要对项目预算中除建筑安装工程预算、设备投资预算之外的项目预算投资进行评审。评审内容包括:
(一)建设单位管理费、勘察设计费、监理费、研究试验费、招投标费、贷款利息等待摊投资预算,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范围等进行评审:
对土地使用权费用预算进行评审时,应在核定用地数量的基础上,区别土地使用权的不同取得方式进行评审。
其投资的评审,主要评审项目建设单位概算内容发生并构成基本建设实际支出的房屋购置和基盘畜禽、林木等购置、饲养、培育支出以及取得各种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等发生的支出。
第十三条 部分项目发生的特殊费用,应视项目建设的具体情况和有关部门的批复意见送行评审。
第十四条 对巳招投标或己签订相关合同的项目进行预算评审时,应对招投标文件、过程和相关合同的合法性进行评审,并据此核足项目预算。
对已开工的项目进行预算评审时,应对截上评审目的项甘建设买施情况,分别接已完、在建和未建工程迮行评审。
第十五条 预算评审时需要对项目投资细化、分类的,按财政细化基本建设投资项目预算的确关规定进行评审。
第十七条 项目竣工决算评审包括对项目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和其他投资完成情况,项目建设程序、组织管理、资金来源和资金使用情况、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情况、概(预)算执行情况和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的评审。
第十八条 项目竣工决算应由项目建设单位编制,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其他单位编制的项目竣工决算,由项目建设单位确认后报送评审机构评审,评审机构不得带被评审项目单位编制竣工决算。
项目建设单位没有编制项目竣工决算的,评审机构可督促项目建设单位进行编制。
评审机构应要求项目建设单位提供工程竣工图、工程竣工决算资料、竣工财务决算报告、监理单位的监理报告和决算评审所需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程序评审,主要包括对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程序性内容的审批隋况进行评审。若项目已按本规程相关规定进行预算评审的,则评审其调整的部分。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组织管理情况的评审,主要审查建设是否符合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制和工程监理制等基本建设管理制度的要求;项目是否办理开工许可证;项目施工单位资质是否与工程类别以及工程要求的资质等级相适应;项目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是否合理等。
第二十一条 项目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评审,主要评审项目资金管理是否执行国家有关规章制度,具体包括:
(一)建设项目资金审查。主要审查各项资金的到位情况,是否与工程建设进度相适应,项目资本金是否到位并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验资报告;
(二)审查资金使用及管理是否存在截留、挤占、挪用、转移建设资金等问题;
(三)实行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的基本建设项目,应审查是否按政府采购和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进行招标和资金支付;
(四)有基建收入或结余资金的建设项目,应审查其收入或结余资金是否按照基本建设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审查竣工决算日建设资金帐户实际资金余额。
(一)审查建安工程投资各单项工程的结算是否正确;
(二)审查建安工程投资各单项工程和单项工程的明细核算是否符合要求;
(三)审查各明细帐相对应的工程结算其预付工程款、预付备料款、库存材料、应付工程款以及各明细科目的组成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善;
(四)审查工程结算是否取得合法的发票、是否按合同规定预留了质量保证金;
(五)审查建安工程投资评审刚还应审查以下内容。
1、审查项目单位是否编制有关工程款的支付计划并严格执行(已招标的项目是否按合同支付工程款);
2、审查预付工程款和预付备料款的抵扣是否准确(项目竣工后预付工程款和预付备料款是否包含甲供材料);
3、对有甲供材料的项目,应审查甲供材料的结算是否准确无误,审定的建安工程投资总额是否已包含甲供材料;
4、审查项目建设单位代垫款项是否在工程结算中扣回。
(一)设备采购过程评审
1、项目单位对设备的采购是否有相应的控制制度并按照执行;
2、限额以上设备的采购是否进行招投标;
3、设备采购的品种、规格是否与初步设计相符合,是否存在增加数量、提高标准现象;
4、设备入库、保管、出库是否建立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并按照执行。
(二)设备采购成本和各项费用的评审
l、设备的购买价、运杂费和采购保管费是否按规定计入成本;
2、设备采购、安装调试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是否包括在设备采购合同中,进口设备各项费用是否列入设备购置成本。
(三)设备投资支出概算的评审
1、设备投资支出是否接单项工程和设备的类别、品名、规格等进行明细核算;
2、与设备投资支出相关的内容如器材采购、采购保管费、库存设备、库存材料、材料成本差异、委托加工器材等核算是否遵循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
3、列入房屋建筑物的附属设备,如暖气、通风、卫生、照明、煤气等建设,是否己按规定列入建筑安装工程投资。
第二十四条 待摊投资评审,主要对各项费用列支是否属于本项目开支范围,费用是否按规定标准控制,取得的支出凭证是否合规等进行评审。
第二十五条 其他投资支出主要评审房屋购置和基本禽畜、林木等购置、饲养、培育支出以及取得各种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发生的支出是否合理、合规、是否是概算范围和建设规模的内容,入帐凭证是否真实、合法。
(一)交付使用资产。审查交付使用资产的成本计算是否正确,交付使用资产是否符合条件;
(二)转出投资、待核销基建支出。审查转出投资、待梭销基建支出的转销是否合理、合规,转出投资和待核销基建支出的成本计算是否正确;
(三)收尾工程。审查收尾工程是否属于已批准的工程内容,并审查预留费用的真实性。经审查的收尾工程,可按预算价或合同价,同时考虑合理的变更因素或预计变更因素后,列入竣工决算。
(一)项目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是否按基建财务及会计制度执行;
(二)会计帐簿、科目及帐户的设置是否符合规定,项目建设中的材料、设备采购等手续是否齐全,记录是否完整;
(三)审查资金使用、费用列支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一)决算报表的编制依据和方法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规定;
(二)决算报表所列有关数字是否齐全、完整、真实、勾稽关系是否正确:
(三)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编制是否真实、客观、内容是否完整。
第二十九条 评审机构对项目竣工决算进行评审时,应对项目预(概)算执行情况进行评审。项目预(概)算执行情况评审的主要内容是审查项目预(概)算执行情况和各子项的执行情况。
项目预(概)算执行情况的审查内容包括子项额度有无相互调剂使用,各项开支是否符合标准;子项工程有无扩大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和有无计划外项目。
评审机构还应对建设项目追加概算的过程、原因及其合规性、真实性进行评审。
第三十条 需要对工程结算单独进行评审的,参照本章的有关条款进行审核。
第三十一条 财政专项资金项目主要包括:建设类支出项目、专项支出项目、专项收入项目。
第三十二条 建设类支出项目的评审,按本规定第三、四章的规定进行评审。
第三十三条财政专项支出项目的评审,按本规程第三、四章的规定评审。
(一)项目的合规性、合理性
1、项目申报材料是否齐全、申报内容是否真实、可靠;
2、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方针政策和财政资金支持的方向和范围。是否符合本地区、本部门的产业政策和事业发展需要;
3、项目目标和组织实施计划是否明确,组织实施保障措施是否落实;
(二)项目预算编制及执行情况
1、项目预算编制程序、内容、标准等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2、项目总投资、政策性补贴情况;
3、财务制度执行情况;
4、专项资金支出是否按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规定的用途拨付、使用;
5、项目配套资金是否及时足额到位;
6、专项支出项目效益和前景分析。
(三)其他
1、项目组织承担单位的组织实施能力;
2、项目是否存在逾期未完成任务,拖延工期,管理不善造成浪费等问题;
3、要求评审的其他内容
(一)审查专项资金收入的征缴管理是否符合有关规章制度;
(二)审查专项资金收入管理部门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
(三)对就缴库的专项资金收入、审查应缴费(税)单位是否及时、足额缴纳费(税),征管机关是否应征尽征,是否存在挤占、截留、坐史、挪用财政收入的问题,
(四)专项资金收入安排、使用效益评价
(五)要求评审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五条 专项资金项目既有收入,又有支出的,评审时应根据收入和支出的相关内容开展评审工作。
第三十六条 财政专项资金项目评审方法主要采用重点审查法和全面审查法。评审中如有特殊需要,可以聘请专业人才,对评审事项中某些专业问题进行咨询。
第三十七条 财政投资项目评审的质量控制包括项目评审人员要求、项目评审的稽核复查、评审报告质量控制、评审档案管理等内容。
(一)项目评审应配备相应的专业评审人员,根据评审项目的实际情况配备评审负责人、稽复核人员或技术负责人;
(二)评审人员应当具有一定政治素质、政策水平和专业技术水平,对不同行业,不同项目的评审应根据专业特点组织相应的专业评审人员参加;
(三)评审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客观公正、廉洁自律,以保证评审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四)对保密项目的评审,评审人员应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第四十条 财政投资项目评审应实行回避制度,评审人员与被评审项目单位有直接关系或有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应当回避。
(一)评审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稽(复)核部门”.专职负责项目评审却稽(复)核工作;
(二)项目评审的复查稽核包括对评审计划、评审程序的稽核;对评审依据的复审;对评审项目现场的再踏勘和测评;对评审结果的复核等;
(三)项目评审的复核稽查方式包括全面复查、重点复查和专家会审等。项目评审负责人应全面复核评审工作底稿。
(一)评审报告必须全面、客观地反映项目评审情况和结果,对评审中发现的问题,要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发现重大问题,要作重点说明;
(二)评审报告经过内部复核后,交评审机构负责人最后审定签发;
(三)评审报告应按统一格式打印、装订、签章,评审报告连同相关的审核工作底稿等评审资料应及时完整归档。
(一)项目评审档案管理是指对评审资料进行整理、分类、归档及数据信息的汇总处理;
(二)评审资料包括被评审项目单位提供的各种资料、评审人员现场踏勘的测量,取证取得的原始资料,评审过程的工作底稿,初审报告,复核(审)报告,被评审单位反馈意见,评审报告等;
(三)项目评审档案的保存期为10年,特殊评审项目档案的保管时间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评审机构在实施规定的评审程序后,应综合分析,形成评审结论,出具评审报告,并对评审结论的真实性、完善性负责。
第四十五条 评审报告分为项目预(概)算评审报告、项目竣工决(结)算评审报告。
第四十六条 评审报告的基本内容包括:封面、正文和附件三部分。
一、封面:封面格式按附1填列
二、正文。
(一)目录;
(二)项目概况。项目批复情况,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项目实施情况,投资总额及来源,设计、施工及监理等情况,在项目概况中作详细说明;
(三)评审依据。本规程第二章所规定的评审依据;
(四)范围及程序。对项目评审的具体内容、范围和程序作说叫;
(五)评审结论。项目预算评审结果应按本规程规定的评审内容拟写,并对审定后项目预算投资额与报审投资和批复概算或调整概算进行比较,分析说明审减(增)原因;项目竣工决算评审结果应按本规程规定的评审内容拟写,并对概(预)算执行审定、核减(增)原因等情况作说明、分析;
(六)重要事项说明。对项目评审中发现或有异议的重要事项,应作重点说明;
(七)项目评价。项目竣工决算评审应对项目建成后的经济、社会环境等综合效益做出客观评价;
(八)问题及建议。对项目评审中发现的主要问题作客观说明并提出具体改进的建议;
(九)签章。评审报告应签署评审单位全称,并加盖评审单位公章;
(十)评审报告日期。评审报告日期是评审结论确定井经评审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的日期,报告日期应与被评审项目单位确认和签署建设项目预(概)算或决(结)算评审结论日期一致。
三、附件主要包括:
1、项目立项、概算等重要批复文件资料:
2、建设项目投资评审结论(见附2);
3、工程竣工决算批复的有关内容
4、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
评审报告格式及内容可根据项目评审委托单位要求,经委托单位同意后进行适当调整。
第四十七条 对已开工项目的预算评审,评官报告应对建设单位、监理单位、项目招标及施工合同签订情况,项目建设实施情况,资金到位使用情况作重点说明。
第四十八条 项目竣工决算评审,评审报告应对审减(增)原因进行分析,工程造价审定与财务审查对应关系,未完工程预留建设资金的核定,资产交付使用情况,项目建设效益评价情况作重点说明。
第四十九条 接受本市财政部门下达评审任务的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或社会中介机构,应按本规程要求进行项目评审。
第五十条 区县级财政投资项目评审,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操作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