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用火管理,避免发生火灾事故,保护师生员工人身安全、学校公共财产安全,保障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需在校内动用明火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动用明火,系指焚烧、燃气火、煤火、实验用火、举办焰火晚会、燃放烟花爆竹及电气焊割等用火行为。
第四条 各用火单位必须按照本规定要求,建立健全用火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落实安全责任制和安全措施,防患于未燃。
第五条 因工作原因,确需动用明火的,使用单位必须事先向校防火办公室提出用火申请,经审批合格,取得校内动火证后,方可动用明火。
第六条 动火证不得连续使用,每动用明火一次必须申报一次。动火证上要写清楚以下事项:
1、动火目的、地点、时间、动火人、负责人、现场监护人及安全防护措施;
2、动火用具和燃料的种类及数量;
3、审批时间、审批意见和审批人。
第七条 校防火办有权对所有动用明火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第八条 经审批合格的动用明火单位,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单位领导应加强对本单位用火工作的管理,指定专人负责。
2、动用明火前,必须清除现场周围可燃物,应该配备消防器材的必须提前配备。
3、动火过程中,应当遵守有关消防安全规定,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并有专人进行现场监护。
4、用火后必须对现场进行认真检查,清除可燃物,消除火灾隐患,防止因漏气、遗留火种等原因而引发火灾。
5、禁止用明火焚烧各类物品及废弃物品、垃圾和树叶等,焚烧文件要到指定地点进行。
第九条 校内严禁下列用火行为:
1、不经校防火办批准,擅自动用明火;
2、焚烧废弃物、垃圾和树叶;
3、燃放烟花爆竹;
4、携带火种、火源进入重点防火部位或在重点防火部位吸烟;
5、动用明火时,违反有关安全规定和安全操作规程,或不在指定地点进行。
第十条 焊工应经过专门培训,掌握焊割安全技术,并经考试合格,取得操作证后,方准独立操作。
第十一条 焊割工作点火前要遵守操作规程,焊割结束或焊工离开现场时,必须切断电源、气源,并仔细检查现场,消除火险隐患。
第十二条 焊割作业要选择安全地点,周围的可燃物必须清除,严禁在有可燃蒸气、气体或粉尘的爆炸危险性场所焊割。遇到五级以上大风天气,施工现场的高空焊割、露天焊割应停止作业。
第十三条 盛过或盛有易燃、可燃液体或化学危险物品的容器和设备,在处于危险状态时,不得进行焊割。
第十四条 不得使用有毛病的焊割工具,电焊的导线不要与装有气体的气瓶接触,也不要与气焊的软管或气体的导管放在一起。油脂或沾油的物品,禁止与氧气瓶、导管、软管等接触。
第十五条 凡涉及用火的实验室都必须指定一名教师,负责该室的用火安全管理。严禁学生在没有指导教师在场的情况下在实验室内动用明火做实验。实验用火过程中,不得离人。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在校防火办。
首都师范大学消防安全委员会
2002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