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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师范大学彩钢板建筑房屋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保卫处

发布日期:2009-12-01 来源:保卫处

校发〔2009〕93号

    为加强学校彩钢板建筑房屋的安全管理,杜绝此类建筑发生火灾等安全事故,确保师生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消防部门和北京市教委相关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指彩钢板建筑房屋包括学校各校区经审批建造或自行建造的以聚苯板夹心彩钢板为主要建筑材料的各类建筑房屋。
第二条 对现有彩钢板建筑房屋,学校和使用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进行改造或拆除。今后,新建及改造项目均不得使用聚苯板夹心彩钢板材料。
第三条 各使用单位负责彩钢板建筑房屋的安全管理,并需与学校签订安全责任书;保卫处负责对其进行安全监督检查。
第四条 校内施工单位搭建的彩钢板临建房的安全管理由相应的主管单位负安全管理责任。
第五条 彩钢板建筑房屋内不得存放重要文件资料、电子数据,必须存放的,需做好备份。不得存放或使用贵重仪器设备。
第六条 使用彩钢板建筑房屋的单位须认真履行以下安全职责:
(一)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防火宣传教育,普及防火常识,加深师生员工对彩钢板建筑防火特殊性的认识以及对消防安全制度、消防设施性能、消防器材使用方法和如何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自救逃生等知识和技能的理解,增强师生员工的防火安全意识。
(二)彩钢板建筑房屋内布设、安装电线、电闸箱、电器、灯具等设施设备时要严格检查、规范验收,禁止偷工减料,谨防产生安全隐患。彩钢板建筑房屋内须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且不得使用大功率电器,用电线路须安装漏电保护装置及单独电路闸箱。
(三)严禁在彩钢板建筑房屋内存放易燃、易爆、易泄露等化学物品,特别禁止在靠近电线、电闸箱、电器设备周边放置易燃、可燃物品。
(四)定期对彩钢板建筑房屋内包括电源、线路、电器在内的所有设施设备进行防火安全大检查,一经发现不符合安全用电规范的安全隐患,应立即维修整改。
(五)认真落实用作教学场所、宿舍及实验室的彩钢板建筑房屋的安全管理制度,严禁无人情况下运行实验用设施设备。人员密集场所的管理人员要严格履行职责,确保灭火器材齐备完好,人员离开时,要注意关闭电源、气源、水源。
(六)禁止私自锁闭、封堵、占用疏散通道、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禁止在楼梯间堆放杂物,确保消防通道畅通、疏散指示标志和火灾应急照明灯等消防设施完好。
(七)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建立防火巡检制度。彩钢板建筑房屋的每个房间需明确一名安全责任人,彩钢板建筑房屋安全责任人及使用人需与学校签订安全责任书,强化安全责任。建立防火巡检制度,做到每日三检(使用前、使用中、使用后三次检查); 24小时连续使用的彩钢板建筑房屋须安排人员昼夜值班。
(八)使用彩钢板建筑房屋的单位应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彩钢板建筑房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张贴于显著位置告知本单位师生员工。
第七条  凡违反本规定造成安全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依据《首都师范大学安全管理责任制暂行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八条  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首都师范大学

2009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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