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餐饮行业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相关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餐饮包括学生食堂、校内出租餐厅、小吃店、商场、零售店等经营性行业。
第三条 餐饮行业的消防工作由其法人或经理具体负责,校防火办实施监督。
第二章 消防组织
第四条 餐饮单位应建立内部消防安全管理组织,统一管理消防安全工作。
第五条 餐饮单位负责人为餐饮的防火负责人,其主要职责是:
1、同参与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2、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制定用火、用电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3、组织开展消防检查,整改火险隐患,制定紧急疏散方案;
4、组建义务消防队,制定灭火预案,开展灭火演练;
5、负责配备、维护餐厅内的消防器材、设施;
6、组织扑救初起火灾和人员疏散,保护火灾现场。
第六条 餐饮内各类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有参加义务消防组织及扑救火灾的义务。
第三章 用火用电管理
第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及室内装修的餐饮部门,其防火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的规定,并报校防火办备案。竣工后,应经防火办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八条 室外搭建的餐饮场所,不得堵塞消防通道和影响公共消防设施的使用,其顶棚应采用非燃或难燃材料。
第九条 餐饮操作间应设置醒目的严禁烟火标志。
第十条 餐饮内的电气线路和用电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电气设计、安装规范的要求。
第十一条 餐饮内使用的电气线路和用电设备,必须委托具有资格的施工单位和持有合格证的电工负责安装、检查和维修。严禁私自拉设临时线路。
第十二条 规模较大的餐饮,照明用电应当与动力、消防用电分开设置。
第十三条 餐饮内不应设置碘钨灯等高温照明灯具。
第十四条 电源开关、插座等,应当安装在封闭式的电闸箱内。配电箱应当用非燃烧材料制作。
第十五条 餐饮内操作间的照明须使用防爆罩,排烟道应定期清理,避免油腻长期积存。
第四章 消防设施、器材的配备及管理
第十六条 餐饮应按照国家《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的规定,由餐饮负责人配备相应的灭火器具,并使餐饮工作人员掌握使用方法。
第十七条 餐饮建筑内的固定消防设施的维修、保养,由餐饮所在单位负责。
第十八条 公共消防设施、器材,应当布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明确专人管理,任何设施不得圈占公共消防栓,不得擅自挪作它用。
首都师范大学消防安全委员会
2002年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