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管理,保障学校各项工作顺利进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校内的建设工程、房屋修缮工程的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具体负责。施工单位应确定一名施工现场负责人为防火负责人,全面负责施工现场安全工作。
第四条 施工现场防火负责人的职责:
1、组织宣传、执行消防法规和防火技术规范以及首都师范大学消防安全管理相关规定,组织制定施工现场的防火安全方案和措施。
2、组织消防安全检查,纠正违章行为,研究消除火险隐患的措施。
3、协助消防监督机关调查处理火灾事故。
4、配备、维护消防器材,建立防火档案。
5、组织义务消防队的业务学习和训练。
6、协助校防火办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施工现场应根据工程规模配备消防干部和义务消防员,重点工程和规模较大工程的施工现场应组织义务消防队。消防干部和义务消防队在施工现场防火负责人和保卫组织领导下,负责日常消防工作。
第六条 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须在开工前15日内,将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现场防火安全措施和消防保卫方案,报消防监督机关审批,同时送校防火办存档。
第七条 单栋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的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方案,由市消防局审批。单栋建筑面积1—3万平方米的建设工程及建筑高度24米以上的工程,由区、县消防监督机关审批。
第八条 施工组织设计和方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1、建设工程的位置、建筑层数、面积、高度、施工工艺、方法和使用的材料。
2、生产、生活用火区(锅炉房、沥青锅、茶炉房、厨房等)位置。
3、各种临时建筑的位置、结构、防火间距和用途;
4、易燃、可燃材料的存放地点、堆垛体积等。
5、工地消防给水管道和室外消火栓的位置、管径,消防车道宽度和消防泵房的位置,供电线路架设方位及电压等。
6、配备消防器材的数量和种类。
第九条 施工现场应遵守下列规定:
1、施工需要搭设临时建筑,应符合防火要求,不得使用易燃材料。
2、使用电气设备和化学危险物品,必须符合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严格防火措施,确保施工安全,禁止违章作业。施工作业用火必须经保卫部门审查批准,领取用火证,方可作业。用火证只在指定地点和限定的时间内有效。
3、施工材料的存放、保管,应符合防火安全要求,易燃材料必须专库储存;建设工程内不准作为仓库使用,不准积存易燃、可燃材料。
4、安装电器设备、进行电气切割作业等,必须由合格的焊工、电工等专业技术人员操作。
5、冬季施工使用电热器,须有工程技术部门提供的安全使用技术资料,并经施工现场防火负责人同意。重要工程和高层建筑冬季施工用的保温材料,不得采用可燃材料。
6、施工中使用化学易燃物品时,应限额领料。禁止交叉作业;禁止在作业场所分装、调料,禁止在工程内使用液化石油气钢瓶、乙炔发生器作业。
7、未经施工现场消防负责人批准,任何人不得在施工现场内住宿。
8、设置消防车道,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安排足够的消防水源。
9、消防泵房应用非燃材料建造,并设在安全位置。施工现场的消防器材和设施不得埋压、圈占或挪作他用。冬季施工,须对消防设备采取防冻保温措施。
第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或施工现场存在重大火险隐患,经消防监督机关、校防火办指出后,不按期整改的,有权责令其停止施工,立即改进。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在校防火办。
首都师范大学消防安全委员会
2002年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