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发〔2009〕3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学生公寓消防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北京市消防条例》和《首都师范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校各类学生居住的由学校集中管理的各类学生公寓及其附属区域。学生公寓是学校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学生公寓工作人员和住宿人员均需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简称:公寓中心)是学生公寓防火安全的直接责任单位;学生主管部门和各院(系)学生管理部门是间接责任单位;保卫处是监管责任单位。其共同职责为:对学生进行经常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普及消防安全知识;进行消防安全基本技能培训并开展灭火与应急疏散演练;进行经常性防火安全检查,纠正和制止学生违章行为;整治消防隐患,保障学生公寓及其附属区域符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成立“学生公寓消防安全联席会”,成员由学校后勤集团学生公寓中心、学生处、研究生工作部、保卫处及各院(系)副书记代表组成。联席会必要时召开会议,研究解决学生公寓消防安全重要事项。联席会办公室设在公寓中心,公寓中心负责处理日常相关事宜。
第五条 后勤集团、学生处、研究生工作部、保卫处要指定专职干部,各院(系)要指定专职辅导员负责学生公寓消防安全工作。
第三章 相关部门消防安全职责
第六条 学生主管部门(指学生处、研究生工作部、继续教育学院,下同)和各院(系)学生管理部门协同学生公寓中心、保卫处负责学生公寓消防安全的宣传教育与消防安全检查。
第七条 学校要把消防安全教育和演练作为新生入学教育的重要内容,使学生达到“四懂四会”,即懂火灾危险、懂预防措施、懂扑救方法、懂逃生方法,会报火警、会处理险兆事故、会使用灭火器材、会组织疏散逃生。
第八条 学生管理部门应对在学生公寓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班级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形成消防安全隐患,损坏消防设施设备或造成火灾事故的学生,除按消防法律法规追究责任外,依据学校相关规定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第九条 学生公寓中心负责落实学生公寓日常消防安全管理措施、消防安全责任制,并与工作人员及学生(包括各类住宿人员,下同)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建立学生公寓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等。
第十条 学生公寓中心负责学生公寓安全值班员(即自动报警系统控制室)和管理人员消防安全教育及应急处置能力培训,完善消防安全防范措施,组织日检、周检、月检等消防巡查,并做消防巡查记录;负责学生公寓消防设施设备、消防器材及应急疏散指示标志的日常维护与管理,保障学生公寓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做好学生公寓及其附属区域电源和电源线路维护工作。
第十一条 保卫处负责学生公寓及其附属区域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协助学生公寓中心做好常规消防器材配备、维修与更换,依照消防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对违反法律法规及安全管理规定的当事人进行告知或告诫,情形严重者报请有关部门对其实施行政处罚,协助学生管理部门和公寓中心对学生进行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第四章 学生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 学生在学生公寓及其附属区域内应遵守以下内容:
(一)严禁在宿舍私自安装电源插座及其他电源设备,插线板线不能穿过被褥、书籍、衣物等,不得将多个接线板连接使用,各类电源插座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二)严禁使用电炉、热得快、电饭锅、电热杯、电热毯、大功率电器设备等(100W以上的灯具及200W以上的其他电器,电脑除外);
(三)严禁在学生公寓使用燃具烧煮食物;
(四)严禁在学生公寓使用明火、蜡烛、蚊香、焚烧纸物等;
(五)严禁在学生公寓房间内吸烟,房间内不能存在烟头;
(六)严禁在床头使用灯具,不得用纸张或其他易燃物品做灯罩;
(七)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及宠物进入学生公寓;
(八)严禁在学生公寓房间内和阳台堆放纸箱、饮料瓶等易燃杂物;
(九)严禁在公寓楼道内和消防疏散通道口停放车辆或堆放杂物;
(十)严禁其他危害消防安全的行为。
第十三条 学生应主动配合并自觉接受宿舍值班人员每日消防巡查以及公安消防管理部门、学校学院组织的消防安全检查。
第十四条 学生应自觉维护和爱护学生公寓区域内消防设施设备(包括楼内消火栓箱、消防水带、水枪、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急疏散指示灯、安全出口指示标志)和消防器材,禁止任意搬动、损坏或挪用消防设施设备与器材。
第十五条 学生安全员和学生公寓宿舍长有义务对本室人员进行防火安全宣传教育,督促本宿舍人员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制止消防违规行为,预防火灾事故发生。
第五章 火灾扑救
第十六条 学生公寓一旦发生火情,当事人或发现者应立即向学校保卫处及学生公寓中心报告。相关部门应立即启动消防应急预案,积极组织扑救,在确认火灾后及时拨打“119”报警。所有管理人员要全力组织人员疏散和救援,积极扑救初期火灾,确保人员最大安全的前提下,尽量减少经济损失。
第十七条 各院(系)、学生主管部门、后勤集团应协助公安消防部门、保卫处调查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做好善后工作。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将给予表彰或奖励:
(一)积极参与扑救一般性火灾并对避免重大损失有显著贡献的;
(二)模范遵守消防法规,制止违反法规行为并有突出事迹的;
(三)对查明火灾原因有突出贡献的;
(四)其他消防工作成绩突出的。
第十九条 如在学生公寓发现有危害消防安全的行为,学生公寓中心有关同志应立即制止,并报告保卫处,由保卫处向相关人员出具“消防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管理和检查人员在进行防火检查时如发现有违规电器等危害消防安全的物品应予以当场收缴并登记在册,对无法确定直接责任人的,由该宿舍全体成员共同承担责任。
若同一学生接到3次消防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据,将被给予警告处分,并按要求整改。对接到3次以上消防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据或拒不接受处理、不按要求整改的学生,学生管理部门将给予其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对学生公寓火灾事故,学校将按照《首都师范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追究事故责任,并执行“一票否决制”,对造成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处罚。
第二十一条 学生公寓火灾事故责任划分:由于学生使用违章电器、超负荷使用电器、点蜡烛或乱扔烟头等个人原因造成火灾事故,学生本人承担直接责任,所在院(系)承担领导和管理责任;由于安全设施和设备存在故障、隐患或电源线路老化等原因造成的学生公寓火灾事故,由学生公寓管理中心或后勤集团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 学生公寓区域消防设施设备、消防器材丢失、损坏或挪作他用的,由责任人负责恢复、维修,无法确定责任人的,由管理单位或部门负责恢复与维修。对故意损坏消防设施设备、消防器材的,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罚。对因管理不善造成消防设施设备、消防器材损失的,对管理单位或部门及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罚或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向校外单位或人员出租学生公寓,出租单位负责消防安全管理,同时承担涉及消防安全的全部责任。
第二十四条 建立学生公寓违章行为定期通报制度,由后勤集团、学生工作部门和保卫处联合实施,通报发至各院(系)及有关单位。违规行为与处罚情况将被纳入学校年度治安综合治理达标验收考核内容。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校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校长办公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首都师范大学
2009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