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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师范大学学生公寓管理办法

后勤集团

发布日期:2012-12-01 来源:后勤集团
 
首都师范大学学生公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生公寓管理,规范学生公寓的各项管理服务工作,不断提高学生公寓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强化学生公寓的育人功能,根据《北京高校学生公寓管理办法》(京教工[201133号)和《北京高校标准化公寓标准》(2008版)的规定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公寓是学生生活和学习的重要场所,是学校育人的重要基地。学生公寓的管理服务应坚持“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环境育人”的宗旨和以人为本的指导思想,努力为学生提供管理规范、文明安全、整洁舒适、环境优雅的生活住宿环境。
第三条 后勤管理服务部门、学生工作部门、保卫部门、财务部门及院系应做到分工明确、各司其责、互相配合、齐抓共管。
第四条 学生公寓的建设、管理和服务均按照《北京高校标准化学生公寓标准》执行,积极创建标准化学生公寓,使全部学生公寓逐步达到标准化水平。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能
    第五条 学校成立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学生公寓。分管后勤工作副校长担任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人,成员由学生工作、后勤管理服务、保卫、财务等部门领导以及各院系分管领导、学生代表等人员组成。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负责人和成员变动时,应及时调整补充。
第六条 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制定学生公寓管理办法;明确各职能部门对学生公寓齐抓共管的职责;定期召开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会议,对学生公寓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措施及问题进行决策;监督检查学生公寓管理、服务和收费工作等。
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后勤集团学生公寓服务中心,中心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为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主要职责有:具体落实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和决定,起草制定相关的管理服务规章制度。
第七条 后勤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全面履行学校委托的学生公寓管理服务项目,为学生公寓正常运行提供保障,协调各相关部门共同做好学生思想教育、学生行为管理、协调解决矛盾纠纷和学生公寓安全管理等项工作。
第八条 学生工作部门主要职责:开展学生公寓内的思想教育和日常行为管理工作,制定辅导员在学生公寓工作的职责及管理考核办法,选派辅导员进驻学生公寓,对辅导员在学生公寓开展工作的情况进行考评,协助相关部门开展各类健康向上的教育活动。
第九条 保卫处主要职责:对学生公寓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配合学生公寓、学生工作部门和各院系对住宿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指导学生公寓组织消防及各类安全演练;协助学生公寓做好常规消防器材配备、维修与更换;配合公安机关处理学生公寓区各类治安及其它案件。
第十条 财务处主要职责:按核定标准每学年向学生收取住宿费。按规定为新建和住宿条件变更的学生公寓办理住宿费标准审核和收费许可手续。进行住宿费收费公示
第十一条 学生公寓服务中心主要职责:在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和后勤集团的领导下,负责学生住宿分配与调整;负责学生公寓安全管理、安全教育、应急演练、门卫值班、公共部位保洁、设备设施报修、电梯运行等日常工作;定期进行安全检查、防火巡查和隐患排除;定期收集并反馈学生意见;营造学生公寓文化环境;组织开展“文明宿舍”检查评比活动。
第十二条 培育和发展学生公寓自我管理组织,充分发挥学生参与学生公寓的民主管理作用,积极引导学生不断提高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能力。
 
第三章 条件与设施
第十三条 逐步实现学生公寓室内生均使用面积达到下述标准:本科生不少于3平方米,每室4-6人;硕士生不少于4平方米,每室2-4人;博士生不少于6平方米,每室1-3人。男女生应分楼居住,暂不具备分楼条件的学生公寓楼,要在符合安全规范的条件下设置隔断分段管理。不安排学生住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第十四条 学生公寓室内配置床具、桌椅、衣柜、书架等基本生活设施。新建或改建后的学生公寓每室应具备每人一个以上单独使用的电源插座和相应数量的网络接口。每室均安装智能限电装置。
第十五条 每栋学生公寓分别设置专用的值班室和会客室。学生公寓室内或室外设有晾晒衣物的设施。学生公寓内设有学生大件物品储藏室。学生公寓外设有自行车棚或自行车停放场所。
第十六条 学生公寓设消防中控室,安装烟感报警系统、电子监控系统、电磁疏散门等安防设备设施;按照节能减排的要求,安装节水节电设施设备。
 
第四章 管理与服务
第十七条 学生公寓的物业管理由后勤集团承担,接受后勤管理处的监督和指导,后勤管理处代表学校与后勤集团签订年度服务协议。
后勤集团承担的学生公寓物业管理服务范围包括:门窗家具、供水、供电、照明、排水和消防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房屋及相关设施的维修与保养;学生公寓区内道路、公共场所、公寓楼内的日常保洁;学生公寓区内花草树木、绿地及绿化设施的养护管理等项工作。
第十八条 学生公寓内的家具实行公开招投标购置,学生公寓床上用品通过公开招投标,遴选供货企业进校销售,由学生自主选购。
第十九条 新生入学住宿安排,由学生公寓服务中心协调相关院系,一般应按行政班级统一安排住宿,住宿学生应与学生公寓服务中心签订《住宿协议》。学生不得私自到校外住宿。特殊原因需在校外租房的学生,须向所在院系提出书面申请,经本人与家长双方签字后报所在院系和保卫部门备案。各院系对在校外租房的学生要加强联系,严格教育管理。
学生公寓服务中心根据入驻学生公寓的辅导员人数提供相应的辅导员住宿房间。
第二十条 学校加强对学生公寓信息化建设的投入,不断提高学生公寓信息化管理水平,为学生学习生活提供便利。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一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保卫处、后勤管理服务部门、校医院和学生公寓服务中心等部门单位应分别制定学生公寓消防、治安、自然灾害、传染性疾病等各类安全预案,定期对学生公寓各类安全预案进行模拟演练,不断提高师生员工处置各类突发性情况的能力。
第二十二条 学生公寓的消防器材、安防设备等应及时配备、维修、保养和更新。各类消防器材、应急灯和安全指示灯等应完好有效,消防器材摆放有位,疏散等各类警示标识齐全、位置正确醒目,学生公寓消防、出入和疏散通道保持畅通。
第二十三条 学生公寓为学校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由保卫处牵头,学生处、各院系、后勤集团配合,组织学生进行每学年不少于4学时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以及每学年至少两次学生公寓消防演练和消防安全专题活动。
保卫处和后勤集团每月至少对消防设施设备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并留有安全检查记录,同时加强夜间和节假日校园安全巡逻。学生公寓服务中心应每日实行防火巡查,建立巡查记录,及时报告和消除火灾隐患。
第二十四条 根据《首都师范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控烟工作的意见》规定,学生公寓内禁止吸烟。学生公寓区和学生公寓楼内要设有醒目的禁烟标识。学生公寓禁烟情况要作为学生个人、班级、院系评优评先的参考指标之一。
第二十五条 学生公寓值班室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会客登记制度和大件物品出入登记等制度。
 
第六章 经费保障和住宿费管理
第二十六条 后勤管理处按照《后勤甲乙方服务协议》,及时拨付学生公寓管理服务经费,确保学生公寓正常运行。后勤集团建立经费使用预(决)算制度,保证学生公寓各项经费的落实,逐步建立学生公寓管理成本核算机制。
第二十七条 学生公寓的住宿费标准,严格按照国家和北京市相关规定执行,要按照教育收费公示制度要求在校内予以公示,并自觉接受物价、财政、教育主管部门和学生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 学生住宿费按学年收取。如学生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办理退宿后,学校财务处根据学生公寓服务中心出具的退宿证明,按照学生实际住宿时间,按月计退剩余住宿费。
第二十九条 后勤管理处根据有关文件规定核定学生在学生公寓内基本用电和用水额度。学生在规定限额内用电、用水不收费,超额部分自理。超额部分水电费执行居民价格。
第三十条 学生在学生公寓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由保卫部门、学生工作部门和相关院系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学生损毁学生公寓内公物,应按规定赔偿。
 
第七章 附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12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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