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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与制度

章程与制度

发表日期:2015-05-06

 

 首都师范大学校友会章程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首都师范大学校友会(Capital Normal University Alumni Association简写:CNUAA)

 

第二条 本会为首都师范大学校友自愿联合的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加强校友之间及校友和母校之间的联系,激励校友发扬首都师范大学爱国、进步、民主、科学的优良传统,为母校的发展,为国家现代化建设和繁荣富强,为祖国统一、振兴中华贡献力量。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接受教育部和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105号首都师范大学校内,邮编:100048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加强校友间、校友和母校的联系和情况交流; (二) 促进校友为国家建设和母校的发展作贡献; (三) 进行学术交流; (四) 组织联谊活动; (五) 编辑、印刷《校友通讯》等内部刊物;

 

第七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校友理事会,其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为有效,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九条 理事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聘请名誉会长; (三) 筹备召开校友理事会;(四) 决定重要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 (六) 决定副秘书长、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 领导本会各办事机构开展工作; (八)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将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

 

第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由会长(或常务副会长)主持,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由会长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开,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校友中较有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会章所规定的工作; (五) 未受过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七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不超过两届(不超过8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人数表决通过,报教育部和民政部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批准后继续任职。

 

第十八条 本会会长或常务副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后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和协议等。第二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 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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